《瀘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等級標準(征求意見稿)》公示
根據相關要求,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日前起草了《瀘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等級標準(征求意見稿)》,現向社會予以公示,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有異議,請于公示之日起30天內提出書面意見,反饋到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。個人應署實名并附聯系方式,單位意見需加蓋單位公章。聯系人:藍俸林;聯系電話:0830-2285128 ;電子郵箱:342986581@qq.com。
全文如下:
瀘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等級標準(征求意見稿)
為進一步改善提升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水平,助推城市基層治理,根據《物業管理條例》和國家、省、市有關政策文件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服務等級標準。
一級標準
一、基本要求
(一) 服務場所
1.設置物業服務中心,配置辦公家具、電話、傳真機、復印機、電腦、打印機、網絡等辦公設備。
2.公示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服務人員照片、物業服務事項、服務標準、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。提供特約服務的,公示特約服務項目及服務標準、收費標準。
3.物業服務中心工作時間:夏季 08:00—18:30,冬季 08:30—18:00,其他時間設置值班人員。
4.設置并公示24小時服務電話。
(二)人員
1.特殊崗位從業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專業資格證書。
2.從業人員分崗位統一著裝,佩戴標志。
3.物業項目大專以上管理人員不低于30%,且物業項目負責人具有 3 年以上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經歷并納入本市信用信息檔案登記。
4.物業項目45歲以下秩序維護員人數不低于40%,且取得安保持證上崗人員不低于30%。
(三)制度
1.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、消防安全防范、綠化養護、環境衛生、公共秩序維護等管理制度。
2.建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。
3.建立物業服務工作記錄。
4.建立培訓體系,定期組織培訓與考核。
(四)檔案
1.建立物業管理檔案。
2.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,有檔案資料室。
3.應用物業服務軟件管理基本信息、基礎資料、維修養護資料、收費資料等。
(五)標志
設置安全警示、作業施工警示、溫馨提示等物業服務標志。
(六)客戶服務
1.每年度公示上一年度業主共有部分公共經營與收益情況,每季度公示上季度主要工作開展情況及下季度主要工作計劃。
2.對違反治安、規劃、環保、裝修、車輛、消防等方面法律、法規規定的行為,應勸阻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。
3.建立業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見、建議、投訴、咨詢、報修等相關臺賬。涉及投訴需在1個工作日內回復,且投訴回訪率 100%。
4.每年至少公開征集1次物業服務意見,問卷率85%以上,公示整改情況。
5.每月組織1次項目服務質量檢查,重要節假日前組織安全檢查。
6.每季度邀請業主代表參觀重要共用設施設備管理情況。
7.每年至少組織3次社區文化活動,重要節日進行美化裝飾。
8.急修15分鐘內、其它報修 30 分鐘內響應;由專項服務企業負責的設施設備應在30分鐘內告知。報修回訪率應不低于95%。
(七)專項服務委托管理
1.簽訂專項服務委托合同,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。
2.專項服務企業應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要求;操作人員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。
3.對專項服務進行監督及評價。
二、共有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運行、維修、養護
(一)綜合管理
1.建立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基礎檔案,制定年度維修養護計劃。
2.運行、檢查、維修養護記錄應每月歸檔。
3.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,按計劃維護保養。
4.雷電、強降水、大風等極端天氣前后進行檢查并落實防范措施。
5.設備機房
(1)設施設備標志、標牌齊全,室內干凈整潔無雜物,并做好防塵處理。
(2)設置擋鼠板等防次生災害設施。
(3)在明顯易取位置配備消防器材,每月檢查 1次消防器材,確保完好有效。
(4)在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相關制度、證書。
(5)交接班記錄、工作日志等齊全、完整。
(二)共有部位
1.房屋結構
每半年檢查1次梁、板、柱等結構構件,外觀出現變形、開裂等現象時,應及時書面報告。
2.建筑部件
(1)每季度檢查1次外墻貼飾面或抹灰、屋檐、陽臺、雨罩、空調室外機支撐構件等。
(2)每周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門、窗、玻璃等。
(3)每月檢查1次共用部位的室內地面、墻面、天棚、室外屋面、散水等。
(4)汛前和強降雨后檢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。
3.附屬構筑物
(1)每周巡查1次道路、場地、階梯及扶手、側石、管井、溝渠等。
(2)每月檢查1次雨、污水管井等。
(3)每周巡查1次大門、圍墻、圍欄等。
(4)每周巡查1次休閑椅、涼亭、雕塑、景觀小品等。
(5)每年檢測1次防雷裝置。
(三)排水系統
1.排水設施
每年汛前對雨、污水井、屋面雨水口等設施進行檢查,組織清理、疏通,確保暢通。每次降雨前后及過程中對主要排水口、管井進行檢查。
2.污水泵
汛期每日巡視2次,平時每日巡視1次,檢查設備運行狀態;每周進行1次手動啟動測試;每季度養護1次。
3.化糞池
化糞池定期進行檢查,適時進行清掏,每年至少清掏一次。
(四)照明和電氣設備
1.照明系統(樓內、樓外),規范巡視、定期維護,完好率不低于100%;應急照明完好率100%。
2.低壓柜每日巡視1次,低壓配電箱和低壓線路每周巡視1次,控制柜每周巡視 2 次。
3.配電室、樓層配電間,穿墻線槽周邊封堵嚴密,電纜進出線和開關標志清晰、準確。
4.發電機每半月試運行1次,每次運行不低于15分鐘,保證運行正常;每年2次帶負荷運行;每年活化2次蓄電池;每班巡視1次充電機和蓄電池。
(五)安防系統
1.門禁系統:每周一次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運行正常。
2.周界報警:24小時設防并正常運行,不定期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該系統正常使用。 3.樓宇對講系統:每周一次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運行正常。
4.監視系統:不定期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各項監控設備24小時正常運行,錄像功能正常,按規定儲存。
5.電子巡更:根據需要設定巡更路線、時間,不定期地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其正常運行。
(六)電梯
1.電梯登記標志、定期檢驗標志、安全注意事項、應急救援電話、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等相關信息應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。
2.按規定申請電梯檢驗檢測。
3.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按照年度維護保養計劃開展作業,并對維護保養內容和質量作驗收確認,相關記錄應存檔。電梯的維護保養應至少每15日進行1次,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。
4.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,每日對電梯機房、轎廂巡查1次以上。
5.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。發生電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時,物業服務人員應在15分鐘內到達現場,專業維修人員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。
(七)水景
1.啟用前進行防滲漏和防漏電檢查,防止滲漏,保證用電安全。
2.使用期間每日巡查1次噴水池、水泵及其附屬設施,每周檢查1次防漏電設施。
3.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。
4.水質清澈,無異味。
三、消防安全防范
1.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,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。
2.建立消防應急預案,每季度組織1次消防演練。
3.消防控制室落實持證上崗,設專人24小時值班,每班2人,及時處理各類報警、故障信息。
4.加強消防設備維護
(1)消防設施、器材應按規定維護保養,確保完好有效、功能正常。
(2)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。
(3)高位消防水箱、消防水池、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應水量充足;消防泵出水管閥門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應處于常開狀態;消防水泵、排煙風機、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應處于自動或接通位置。
(4)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必須保持暢通。
(5)消防設施的運行管理、故障報修和維修記錄完整。
5.加強消防安全檢查
(1)每日開展消防安全巡查,每周開展1次消防安全管理重點部位檢查,每月開展1次消防安全檢查。
(2)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,應立即書面要求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整改,消除火災隱患。發現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應予以制止;對不聽制止的,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。
四、綠化養護
(一)基本要求
1.制定綠化維護管理制度,建立綠化臺帳。
2.建立年度綠化養護計劃。
3.藥品用劑采購、領取、使用及回收應有記錄,記錄應完整并存檔。
4.綠化維護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作業宜避開人員、車輛流動高峰期。
(2)作業時,應在作業區域設置作業標識。
(3)高處作業時,應在相關區域設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標志。
(4)使用藥品用劑的,應有防滴濺、防污染措施;作業人員應有防護措施。
(二)養護要求
1.綠化養護
(1)喬灌木應保持美觀,無枯枝葉。
(2)綠籬應保持表面平整,輪廓清晰。
(3)草坪應均勻平整,無黃土裸露。
2. 澆灌
(1)澆灌作業應考慮植物的特性、長勢以及生長環境、氣候等因素。
(2)澆灌應澆足澆透。
(3)不應在盛夏、早秋的中午暴曬下澆灌。
(4)耐旱的植物應減少澆水量。
3.修剪整形
(1)修剪作業應在不違背樹木的生長特征和自然分枝規律前提下,充分考慮樹木與生長環境的關系,并根據樹齡及長勢強弱實施。
(2)落葉樹木或有明顯休眠期的植物,宜在冬季或休眠期修剪;常綠樹木或無明顯休眠期的植物,宜在夏秋季修剪。修剪作業宜在晴天、無露水時實施。
(3)應根據喬、灌木的生長情況及氣候采取相應加固措施。
(4)綠化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理。
4.施肥
(1)肥料宜以有機肥料為主,化學肥料為輔。
(2)施肥方法選擇應考慮土質、肥料用法、植物特性等因素。
(3)施肥應均勻撒播。
(4)作業完畢,應及時回收余料。
5.病蟲害防治
(1)應采用生物、物理方法防治病蟲害,嚴禁使用高毒性或強刺激性農藥。
(2)防治施藥前,應書面告知業主、物業使用人做好防護措施。
(3)應及時清理帶病蟲的落葉、雜草等,消滅病源、蟲源,防止病蟲擴散、蔓延。
(4)發現危險性病蟲害,應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。
(三)工作檢查
1.生長季節每周至少檢查1次綠化工作。
2.編制每周綠化養護措施和工作計劃。
3.綠化檔案齊全、準確。
五、環境衛生
(一)基本要求
1.環境維護應包括共用部位的清潔、生活垃圾清運和消殺。
2.環境維護應根據共用部位的不同位置、使用特點和頻率、具體材質和季節等因素組織實施。
3.制定環境維護管理制度,建立環衛設施臺帳。
4.共用部位清潔、消殺作業,以及消殺和清潔藥品用劑采購、領取、使用及回收應有記錄,記錄應完整并存檔。
5.環境維護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作業宜避開人員、車輛流動高峰期。
(2)作業時,應在作業區域設置作業標識。
(3)高處作業時,應在相關區域設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標志。
(4)作業人員應有防護措施。
(二)清潔作業
1.道路、廣場、行人路面、停車場、電梯、電梯前室、樓道及各樓層通道、單元門廳、大堂、游樂設施、健身器材及公共場地每日清潔2次。
2.裝飾物、標識標牌、樓梯扶手、開關、信報箱等每周至少清潔1次;電梯前室、各樓層通道每周至少拖洗2次;每周至少2次水池、水景漂浮物打撈。
3.消火栓、滅火器及滅火箱、玻璃門窗每月至少清潔2次。
4.每月至少1次對天臺、雨蓬、道路、廣場、行人路面沖洗和照明燈具清潔。
5.每月至少1次對水池、水景池底清潔。
6.每半年至少1次石材護理。
7.每周至少1次環境消殺,并有記錄。
8.垃圾清運至少每日2次。
(三)工作檢查和記錄
1.每日檢查1次清潔質量,做好記錄。
2.每2周全面檢查1次清潔質量,做好記錄。
3.清潔檔案齊全。
六、公共秩序維護
(一)基本要求
1.秩序維護應遵循預防為主、群防群治的原則,不得采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、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的行為和措施。
2.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安全防范相關工作。
3.制定秩序維護相關規章制度,保持相關記錄完整。
4.秩序維護人員符合下列規定:
(1)秩序維護人員的聘用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。
(2)秩序維護人員的服裝及服務標識應與人民解放軍、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、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制服、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。
(3)對秩序維護人員的相關法律法規、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應每年不少于2次。
5.投入使用的監控、周界防范報警、消防等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應符合有關產品質量要求,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。
6.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應定期巡查,出現故障不能及時修復的,或需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,應向業主、物業使用人說明情況,并加強防范措施。
7.秩序維護相關崗位及秩序維護人員宜配備必要的通訊、交通及防護裝備或器械。監控室、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報警電話,門崗宜配備防暴恐裝備或器械。
8.秩序維護標識的設置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人員、車輛出入口應設置查驗證件或登記的提示標識。
(2)道路和停車場及出入口應按規范設置交通信號標識。
(3)各樓棟、通道應按規范設置緊急疏散指示標識。
(4)安全防范重點部位和重要區域應設置禁止標識、安全提示或警示標志。
(5)標識宜使用統一的材質和樣式,出現破損或無法辨識的,應及時更換。
9.秩序維護人員每周至少1次軍事訓練。
(二)公共秩序維護
1.出入口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主出入口應 24 小時值守,早晚業主上下班高峰時間站崗服務不低于2小時。
(2)人員、車輛進出應持卡或憑證或通過電子信息技術識別。無卡、無證或無法識別的,應作詢問或登記。
(3)大宗物品搬離應作核實和登記。
(4)發現攜帶易燃、易爆、劇毒等危險品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,應及時制止。
(5)有智能門禁的,應保持常閉狀態。
2.巡邏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應規劃巡邏路線圖,明確巡邏的重點部位。
(2)巡邏的重點部位設置應考慮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規劃布局,安全防范設施設備的覆蓋范圍和使用情況,人員及車輛流動情況等。
(3)重點部位巡邏每日應不少于8次。
(4)巡邏發現可疑人員、車輛或其他可疑情況,應作詢問和監控,并作記錄。
3.監控室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監控室的設備應實行每日 24 小時監控。監控室應 24 小時值守。
(2)監控室值班人員應當每日檢查前端監視設備、傳輸設備、后端存儲、控制及顯示設備的運行狀態。
(3)監控室值班,監控異常情況及處置,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、故障報修和維修應有相應記錄。記錄應完整并存檔。
(4)發現可疑人員或車輛、報警求助信號及其他異常情況,應立即通知秩序維護人員到場查看確認。
(5)監控影像資料、報警記錄,應當至少留存 30 日備查,不得刪改或者擴散。
(6)前端監視設備、顯示設備應根據時間及監控重點作適時調整。
4.發現違法犯罪行為,立即勸阻和制止;制止無效的,應當立即報警,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。
5.停車場應配置消防滅火器材,非機動車停車場宜配置充電裝置。
6.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及行人通行宜實行分流管理。
7.車輛停放及停車場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車輛進出應有記錄,進出的車輛有異常情況的,應告知車主,并記錄。
(2)車輛進出高峰期宜設專人疏導車輛。
(3)超限、超載車輛,應禁止進入。
(4)車輛應規范有序停放,車頭朝向一致。
(5)停車場應定期巡查。發現車輛油、氣、水滴漏,未關車門車窗等異常情況,應及時聯系車主,并作記錄。
(6)發現占用或阻塞消防通道,影響其他車輛和人員正常通行,占用他人車位的,應及時勸阻。
七、裝修管理
1.建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制度。
2.建立裝飾裝修管理檔案。
3.受理業主或使用人的裝飾裝修申報登記,與業主或使用人、裝飾裝修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,告知業主或使用人在裝飾裝修工程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。
4.裝飾裝修期間每日巡查2次現場,發現業主或使用人未申報登記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,應立即勸阻;拒不改正的,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業主、業主委員會,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。
5.裝飾裝修結束后進行檢查,對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當事人按照約定處理。
6.委托清運裝修垃圾的,應在指定地點臨時堆放,采取圍擋、遮蓋措施,在2日內清運。自行清運裝修垃圾的,應采用袋裝運輸或密閉運輸的方式,在2日內清運。
二級標準
一、基本要求
(一)服務場所
1.設置物業服務中心,配置辦公家具、電話、傳真機、復印機、電腦、打印機、網絡等辦公設備。
2.公示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服務人員照片、物業服務事項、服務標準、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。提供特約服務的,公示特約服務項目及服務標準、收費標準。
3.物業服務中心工作時間:夏季 08:00—12:00,13:30—18:30;冬季08:30—12:00,1:30—18:00;其他時間設置值班人員。
4.設置并公示24小時服務電話。
(二)人員
1.特殊崗位從業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專業資格證書。
2.從業人員分崗位統一著裝,佩戴標志。
3.物業項目大專以上管理人員不低于20%,且物業項目負責人具有 2 年以上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經歷并納入本市信用信息檔案登記。
4.物業項目45歲以下秩序維護員人數不低于20%。
(三)制度
1.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、消防安全防范、綠化養護、環境衛生、公共秩序維護等管理制度。
2.建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。
3.建立物業服務工作記錄。
4.建立培訓體系,定期組織培訓與考核。
(四)檔案
1.建立物業管理檔案。
2.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,有檔案資料室。
3.應用物業服務軟件管理基本信息、基礎資料、維修養護資料、收費資料等。
(五)標志
設置安全警示、作業施工警示、溫馨提示等物業服務標志。
(六)客戶服務
1.每年度公示上一年度業主共有部分公共經營與收益情況,每半年公示上半年主要工作開展情況及下半年主要工作計劃。
2.對違反治安、規劃、環保、裝修、車輛、消防等方面法律、法規規定的行為,應勸阻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。
3.建立業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見、建議、投訴、咨詢、報修等相關臺賬。涉及投訴需在2個工作日內回復,且投訴回訪率 95%。
4.每年至少公開征集1次物業服務意見,問卷率75%以上,公示整改情況。
5.每季度組織1次項目服務質量檢查,重要節假日前組織安全檢查。
6.每半年邀請業主代表參觀重要共用設施設備管理情況。
7.每年至少組織2次社區文化活動,重要節日進行美化裝飾。
8.急修30分鐘內、其它報修 45 分鐘內響應;由專項服務企業負責的設施設備應在45分鐘內告知。報修回訪率應不低于85%。
(七)專項服務委托管理
1.簽訂專項服務委托合同,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。
2.專項服務企業應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要求;操作人員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。
3.對專項服務進行監督及評價。
二、共有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運行、維修、養護
(一)綜合管理
1.建立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基礎檔案,制定年度維修養護計劃。
2.運行、檢查、維修養護記錄應每月歸檔。
3.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,按計劃維護保養。
4.雷電、強降水、大風等極端天氣前后進行檢查并落實防范措施。
5.設備機房
(1)設施設備標志、標牌齊全,室內干凈整潔無雜物,并做好防塵處理。
(2)設置擋鼠板等防次生災害設施。
(3)在明顯易取位置配備消防器材,每月檢查 1次消防器材,確保完好有效。
(4)在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相關制度、證書。
(5)交接班記錄、工作日志等齊全、完整。
(二) 共有部位
1.房屋結構
每年檢查1次梁、板、柱等結構構件,外觀出現變形、開裂等現象時,應及時書面報告。
2.建筑部件
(1)每半年檢查1次外墻貼飾面或抹灰、屋檐、陽臺、雨罩、空調室外機支撐構件等。
(2)每半月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門、窗、玻璃等。
(3)每季度檢查1次共用部位的室內地面、墻面、天棚、室外屋面、散水等。
(4)汛前和強降雨后檢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。
3.附屬構筑物
(1)每半月巡查1次道路、場地、階梯及扶手、側石、管井、溝渠等。
(2)每季度檢查1次雨、污水管井等。
(3)每半月巡查1次大門、圍墻、圍欄等。
(4)每半月巡查1次休閑椅、涼亭、雕塑、景觀小品等。
(5)每年檢測1次防雷裝置。
(三)排水系統
1.排水設施
每年汛前對雨、污水井、屋面雨水口等設施進行檢查,組織清理、疏通,確保暢通。每次降雨前后及過程中對主要排水口、管井進行檢查。
2.污水泵
汛期每日巡視2次,平時每日巡視1次,檢查設備運行狀態;每半月進行1次手動啟動測試;每季度養護1次。
3.化糞池
化糞池定期進行檢查,適時進行清掏,每年至少清掏一次。
(四)照明和電氣設備
1.照明系統(樓內、樓外),規范巡視、定期維護,完好率不低于85%;應急照明完好率100%。
2.低壓柜每日巡視1次,低壓配電箱和低壓線路每半月巡視1次,控制柜每周巡視1 次。
3.配電室、樓層配電間,穿墻線槽周邊封堵嚴密,電纜進出線和開關標志清晰、準確。
4.發電機每月至少試運行1次,每次運行不低于15分鐘,保證運行正常;每年2次帶負荷運行;每年活化2次蓄電池;每班巡視1次充電機和蓄電池。
(五)安防系統
1.門禁系統:每半月一次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運行正常。
2、周界報警:24小時設防并正常運行,不定期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該系統正常使用。
3.樓宇對講系統:每半月一次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運行正常。
4.監視系統:不定期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各項監控設備24小時正常運行,錄像功能正常,按規定儲存。
5.電子巡更:根據需要設定巡更路線、時間,不定期地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其正常運行。
(六)電梯
1.電梯登記標志、定期檢驗標志、安全注意事項、應急救援電話、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等相關信息應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。
2.按規定申請電梯檢驗檢測。
3.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按照年度維護保養計劃開展作業,并對維護保養內容和質量作驗收確認,相關記錄應存檔。電梯的維護保養應至少每15日進行1次,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。
4.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,每日對電梯機房、轎廂巡查1次以上。
5.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。發生電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時,物業服務人員應在15分鐘內到達現場,專業維修人員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。
(七)水景
1.啟用前進行防滲漏和防漏電檢查,防止滲漏,保證用電安全。
2.使用期間每周巡查2次噴水池、水泵及其附屬設施,每半月檢查1次防漏電設施。
3.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。
4.水質清澈,無異味。
三、消防安全防范
1.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,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。
2.建立消防應急預案,每年組織3次消防演練。
3.消防控制室落實持證上崗,設專人24小時值班,每班2人,及時處理各類報警、故障信息。
4.加強消防設備維護
(1)消防設施、器材應按規定維護保養,確保完好有效、功能正常。
(2)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。
(3)高位消防水箱、消防水池、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應水量充足;消防泵出水管閥門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應處于常開狀態;消防水泵、排煙風機、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應處于自動或接通位置。
(4)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必須保持暢通。
(5)消防設施的運行管理、故障報修和維修記錄完整。
5.加強消防安全檢查
(1)每日開展消防安全巡查,每周開展1次消防安全管理重點部位檢查,每兩月開展1次消防安全檢查。
(2)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,應立即書面要求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整改,消除火災隱患。發現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應予以制止;對不聽制止的,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。
四、綠化養護
(一)基本要求
1.制定綠化維護管理制度,建立綠化臺帳。
2.建立年度綠化養護計劃。
3.藥品用劑采購、領取、使用及回收應有記錄,記錄應完整并存檔。
4.綠化維護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作業宜避開人員、車輛流動高峰期。
(2)作業時,應在作業區域設置作業標識。
(3)高處作業時,應在相關區域設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標志。
(4)使用藥品用劑的,應有防滴濺、防污染措施;作業人員應有防護措施。
(二)養護要求
1.綠化養護
(1)喬灌木應保持美觀,無枯枝葉。
(2)綠籬應保持表面平整。
(3)草坪應均勻平整,無黃土裸露。
2.澆灌
(1)澆灌作業應考慮植物的特性、長勢以及生長環境、氣候等因素。
(2)澆灌應澆足澆透。
(3)不應在盛夏、早秋的中午暴曬下澆灌。
(4)耐旱的植物應減少澆水量。
3.修剪整形
(1)修剪作業應在不違背樹木的生長特征和自然分枝規律前提下,充分考慮樹木與生長環境的關系,并根據樹齡及長勢強弱實施。
(2)落葉樹木或有明顯休眠期的植物,宜在冬季或休眠期修剪;常綠樹木或無明顯休眠期的植物,宜在夏秋季修剪。修剪作業宜在晴天、無露水時實施。
(3)應根據喬、灌木的生長情況及氣候采取相應加固措施。
(4)綠化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理。
4.施肥
(1)施肥方法選擇應考慮土質、肥料用法、植物特性等因素。
(2)施肥應均勻撒播。
(3)作業完畢,應及時回收余料。
5.病蟲害防治
(1)應采用生物、物理方法防治病蟲害,嚴禁使用高毒性或強刺激性農藥。
(2)防治施藥前,應書面告知業主、物業使用人做好防護措施。
(3)應及時清理帶病蟲的落葉、雜草等,消滅病源、蟲源,防止病蟲擴散、蔓延。
(4)發現危險性病蟲害,應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。
(三)工作檢查
1.生長季節每月檢查4次綠化工作。
2.編制每月綠化養護措施和工作計劃。
3.綠化檔案齊全。
五、環境衛生
(一)基本要求
1.環境維護應包括共用部位的清潔、生活垃圾清運和消殺。
2.環境維護應根據共用部位的不同位置、使用特點和頻率、具體材質和季節等因素組織實施。
3.制定環境維護管理制度,建立環衛設施臺帳。
4.共用部位清潔、消殺作業,以及消殺和清潔藥品用劑采購、領取、使用及回收應有記錄,記錄應完整并存檔。
5.環境維護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作業宜避開人員、車輛流動高峰期。
(2)作業時,應在作業區域設置作業標識。
(3)高處作業時,應在相關區域設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標志。
(4)作業人員應有防護措施。
(二)清潔作業
1.道路、廣場、行人路面、停車場、電梯、電梯前室、樓道及各樓層通道、單元門廳、大堂、游樂設施、健身器材及公共場地每日至少清潔1次。
2.裝飾物、標識標牌、樓梯扶手、開關、信報箱等每半月至少清潔1次;電梯前室、各樓層通道每周至少拖洗1次;每周至少1次水池、水景漂浮物打撈。
3.消火栓、滅火器及滅火箱、玻璃門窗每月至少清潔1次。
4.每季度至少1次對天臺、雨蓬、道路、廣場、行人路面沖洗和照明燈具清潔。
5.每季度至少1次對水池、水景池底清潔。
6.每年至少1次石材護理。
7.每周至少半月次環境消殺,并有記錄。
8.垃圾清運至少每日1次。
(三)工作檢查和記錄
1.每日檢查1次清潔質量,做好記錄。
2.每月全面檢查1次清潔質量,做好記錄。
3.清潔檔案齊全。
六、公共秩序維護
(一)基本要求
1.秩序維護應遵循預防為主、群防群治的原則,不得采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、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的行為和措施。
2.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安全防范相關工作。
3.制定秩序維護相關規章制度,保持相關記錄完整。
4.秩序維護人員符合下列規定:
(1)秩序維護人員的聘用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。
(2)秩序維護人員的服裝及服務標識應明顯。
(3)對秩序維護人員的相關法律法規、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應每年不少于1次。
5.投入使用的監控、周界防范報警、消防等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應符合有關產品質量要求,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。
6.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應定期巡查,出現故障不能及時修復的,或需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,應向業主、物業使用人說明情況,并加強防范措施。
7.秩序維護相關崗位及秩序維護人員宜配備必要的通訊、交通及防護裝備或器械。
8.秩序維護標識的設置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人員、車輛出入口應設置查驗證件或登記的提示標識。
(2)道路和停車場及出入口應按規范設置交通信號標識。
(3)各樓棟、通道應按規范設置緊急疏散指示標識。
(4)安全防范重點部位和重要區域應設置禁止標識、安全提示或警示標志。
(5)標識宜使用統一的材質和樣式,出現破損或無法辨識的,應及時更換。
9.秩序維護人員每月至少1次軍事訓練。
(二)公共秩序維護
1.出入口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主出入口應 24 小時值守,早晚業主上下班高峰時間站崗服務不低于1小時。
(2)人員、車輛進出應持卡或憑證或通過電子信息技術識別。無卡、無證或無法識別的,應作詢問或登記。
(3)大宗物品搬離應作核實和登記。
(4)發現攜帶易燃、易爆、劇毒等危險品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,應及時制止。
(5)有智能門禁的,應保持常閉狀態。
2.巡邏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應規劃巡邏路線圖,明確巡邏的重點部位。
(2)巡邏的重點部位設置應考慮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規劃布局,安全防范設施設備的覆蓋范圍和使用情況,人員及車輛流動情況等。
(3)重點部位巡邏每日應不少于6次。
(4)巡邏發現可疑人員、車輛或其他可疑情況,應作詢問和監控,并作記錄。
3.監控室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監控室的設備應實行每日 24 小時監控。監控室應 24 小時值守。
(2)監控室值班人員應當每日檢查前端監視設備、傳輸設備、后端存儲、控制及顯示設備的運行狀態。
(3)監控室值班,監控異常情況及處置,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、故障報修和維修應有相應記錄。記錄應完整并存檔。
(4)發現可疑人員或車輛、報警求助信號及其他異常情況,應立即通知秩序維護人員到場查看確認。
(5)監控影像資料、報警記錄,應當至少留存15 日備查,不得刪改或者擴散。
(6)前端監視設備、顯示設備應根據時間及監控重點作適時調整。
4.發現違法犯罪行為,立即勸阻和制止;制止無效的,應當立即報警,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。
5.停車場應配置消防滅火器材。
6.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及行人通行宜實行分流管理。
7.車輛停放及停車場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車輛進出應有記錄,進出的車輛有異常情況的,應告知車主,并記錄。
(2)車輛進出高峰期宜設專人疏導車輛。
(3)超限、超載車輛,應禁止進入。
(4)車輛應規范有序停放,車頭朝向一致。
(5)停車場應定期巡查。發現異常情況,應及時聯系車主,并作記錄。
(6)發現占用或阻塞消防通道,影響其他車輛和人員正常通行,占用他人車位的,應及時勸阻。
七、裝修管理
1.建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制度。
2.建立裝飾裝修管理檔案。
3.受理業主或使用人的裝飾裝修申報登記,與業主或使用人、裝飾裝修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,告知業主或使用人在裝飾裝修工程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。
4.裝飾裝修期間每日巡查1次現場,發現業主或使用人未申報登記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,應立即勸阻;拒不改正的,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業主、業主委員會,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。
5.裝飾裝修結束后進行檢查,對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當事人按照約定處理。
6.委托清運裝修垃圾的,應在指定地點臨時堆放,采取圍擋、遮蓋措施,在3日內清運。自行清運裝修垃圾的,應采用袋裝運輸或密閉運輸的方式,在3日內清運。
三級標準
一、基本要求
(一)服務場所
1.設置物業服務中心,設置客戶服務場所,配置基本辦公設備。
2.公示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服務人員照片、物業服務事項、服務標準、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。提供特約服務的,公示特約服務項目及服務標準、收費標準。
3.物業服務中心工作時間:夏季 08:00—12:00,14:30—18:30;冬季08:30—12:00,14:30—18:00;其他時間設置值班人員。
4.設置并公示24小時服務電話。
(二)人員
1.特殊崗位從業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取得專業資格證書。
2.從業人員佩戴標志。
3.物業項目負責人具有1年以上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經歷并納入本市信用信息檔案登記。
(三)制度
1.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、消防安全防范、綠化養護、環境衛生、公共秩序維護等管理制度。
2.建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。
3.建立物業服務工作記錄。
(四)檔案
1.建立物業管理檔案。
2.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,有檔案資料室。
3.應用計算機管理基本信息、基礎資料。
(五)標志
設置安全警示、作業施工警示、溫馨提示等物業服務標志。
(六)客戶服務
1.每年度公示上一年度業主共有部分公共經營與收益情況,每年公示上年度主要工作開展情況及下年度主要工作計劃。
2.對違反治安、規劃、環保、裝修、車輛、消防等方面法律、法規規定的行為,應勸阻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。
3.建立業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見、建議、投訴、咨詢、報修等相關臺賬。涉及投訴需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,且投訴回訪率 90%。
4.每年至少公開征集1次物業服務意見,問卷率65%以上,公示整改情況。
5.每半年組織1次項目服務質量檢查,重要節假日前組織安全檢查。
6.每年邀請業主代表參觀重要共用設施設備管理情況。
7.每年至少組織1次社區文化活動。
8.急修1小時內、其它報修 2小時內響應;由專項服務企業負責的設施設備應在60分鐘內告知。
(七)專項服務委托管理
1.簽訂專項服務委托合同,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。
2.專項服務企業應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要求;操作人員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。
3.對專項服務進行監督及評價。
二、共有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運行、維修、養護
(一)綜合管理
1.建立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基礎檔案,制定年度維修養護計劃。
2.運行、檢查、維修養護記錄應每月歸檔。
3.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,按計劃維護保養。
4.雷電、強降水、大風等極端天氣前后進行檢查并落實防范措施。
5.設備機房
(1)設施設備標志、標牌齊全,室內干凈整潔無雜物,并做好防塵處理。
(2)設置擋鼠板等防次生災害設施。
(3)在明顯易取位置配備消防器材,每月檢查 1次消防器材,確保完好有效。
(4)在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相關制度、證書。
(5)有交接班記錄、工作日志等。
(二)共有部位
1.房屋結構
發現梁、板、柱等結構構件,外觀出現變形、開裂等現象時,應及時書面報告。
2.建筑部件
(1)每年檢查1次外墻貼飾面或抹灰、屋檐、陽臺、雨罩、空調室外機支撐構件等。
(2)每月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門、窗、玻璃等。
(3)每半年檢查1次共用部位的室內地面、墻面、天棚、室外屋面、散水等。
(4)汛前和強降雨后檢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。
3.附屬構筑物
(1)每月巡查1次道路、場地、階梯及扶手、側石、管井、溝渠等。
(2)每半年檢查1次雨、污水管井等。
(3)每月巡查1次大門、圍墻、圍欄等。
(4)每月巡查1次休閑椅、涼亭、雕塑、景觀小品等。
(5)每年檢測1次防雷裝置。
(三)排水系統
1.排水設施
每年汛前對雨、污水井、屋面雨水口等設施進行檢查,組織清理、疏通,確保暢通。每次降雨前后及過程中對主要排水口、管井進行檢查。
2.污水泵
每日巡視1次,檢查設備運行狀態;每月進行1次手動啟動測試;每半年養護1次。
3.化糞池
化糞池定期進行檢查,適時進行清掏,每年至少清掏一次。
(四)照明和電氣設備
1.照明系統(樓內、樓外),規范巡視、定期維護,完好率不低于75%;應急照明完好率100%。
2.低壓柜每日巡視1次,低壓配電箱和低壓線路每月巡視1次,控制柜每月巡視 2 次。
3.配電室、樓層配電間,穿墻線槽周邊封堵嚴密,電纜進出線和開關標志清晰、準確。
4.發電機每季度至少試運行1次,每次運行不低于15分鐘,保證運行正常;每年2次帶負荷運行;每年活化2次蓄電池;每班巡視1次充電機和蓄電池。
(五)安防系統
1.門禁系統:每月一次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運行正常。
2、周界報警:24小時設防并正常運行,不定期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該系統正常使用。 3.樓宇對講系統:每月一次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運行正常。
4.監視系統:不定期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各項監控設備24小時正常運行,錄像功能正常,按規定儲存。
5.電子巡更:根據需要設定巡更路線、時間,不定期地進行調試與保養,保證其正常運行。
(六)電梯
1.電梯登記標志、定期檢驗標志、安全注意事項、應急救援電話、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等相關信息應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。
2.按規定申請電梯檢驗檢測。
3.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按照年度維護保養計劃開展作業,并對維護保養內容和質量作驗收確認,相關記錄應存檔。電梯的維護保養應至少每15日進行1次,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。
4.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,每日對電梯機房、轎廂巡查1次以上。
5.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。發生電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時,物業服務人員應在15分鐘內到達現場,專業維修人員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。
(七)水景
1.啟用前進行防滲漏和防漏電檢查,防止滲漏,保證用電安全。
2.使用期間每周巡查1次噴水池、水泵及其附屬設施,每月檢查1次防漏電設施。
3.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。
4.水質清澈,無異味。
三、消防安全防范
1.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,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。
2.建立消防應急預案,每年組織2次消防演練。
3.消防控制室落實持證上崗,設專人24小時值班,每班2人,及時處理各類報警、故障信息。
4.加強消防設備維護
(1)消防設施、器材應按規定維護保養,確保完好有效、功能正常。
(2)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。
(3)高位消防水箱、消防水池、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應水量充足;消防泵出水管閥門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應處于常開狀態;消防水泵、排煙風機、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應處于自動或接通位置。
(4)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必須保持暢通。
(5)消防設施的運行管理、故障報修和維修記錄完整。
5.加強消防安全檢查
(1)每日開展消防安全巡查,每周開展1次消防安全管理重點部位檢查,每季度開展1次消防安全檢查。
(2)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,應立即書面要求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整改,消除火災隱患。發現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應予以制止;對不聽制止的,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。
四、綠化養護
(一)基本要求
1.制定綠化維護管理制度,建立綠化臺帳。
2.藥品用劑采購、領取、使用及回收應有記錄,記錄應完整并存檔。
3.綠化維護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作業宜避開人員、車輛流動高峰期。
(2)作業時,應在作業區域設置作業標識。
(3)高處作業時,應在相關區域設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標志。
(4)作業人員應有防護措施。
(二)養護要求
1.綠化養護
(1)喬灌木應保持美觀。
(2)綠籬應保持表面平整。
(3)草坪應均勻,無大面積黃土裸露。
2.澆灌
(1)澆灌作業應考慮植物的特性、長勢以及生長環境、氣候等因素。
(2)澆灌應澆足澆透。
(3)不應在盛夏、早秋的中午暴曬下澆灌。
(4)耐旱的植物應減少澆水量。
3.修剪整形
(1)修剪作業應在不違背樹木的生長特征和自然分枝規律前提下,充分考慮樹木與生長環境的關系,并根據樹齡及長勢強弱實施。
(2)落葉樹木或有明顯休眠期的植物,宜在冬季或休眠期修剪;常綠樹木或無明顯休眠期的植物,宜在夏秋季修剪。修剪作業宜在晴天、無露水時實施。
(3)應根據喬、灌木的生長情況及氣候采取相應加固措施。
(4)綠化作業產生的垃圾3日內清理完畢。
4.施肥
(1)施肥應均勻撒播。
(2)作業完畢,應及時回收余料。
5.病蟲害防治
(1)應采用生物、物理方法防治病蟲害,嚴禁使用高毒性或強刺激性農藥。
(2)防治施藥前,應告知業主、物業使用人做好防護措施。
(3)應及時清理帶病蟲的落葉、雜草等,消滅病源、蟲源,防止病蟲擴散、蔓延。
(4)發現危險性病蟲害,應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。
(三)工作檢查
1.生長季節每月檢查3次綠化工作。
2.編制每季度綠化養護措施和工作計劃。
3.有綠化檔案。
五、環境衛生
(一)基本要求
1.環境維護應包括共用部位的清潔、生活垃圾清運和消殺。
2.環境維護應根據共用部位的不同位置、使用特點和頻率、具體材質和季節等因素組織實施。
3.制定環境維護管理制度,建立環衛設施臺帳。
4.共用部位清潔、消殺作業,以及消殺和清潔藥品用劑采購、領取、使用及回收應有記錄,記錄應完整并存檔。
5.環境維護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作業時,應在作業區域設置作業標識。
(2)高處作業時,應在相關區域設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標志。
(3)作業人員應有防護措施。
(二)清潔作業
1.道路、廣場、行人路面、停車場、電梯、電梯前室、樓道及各樓層通道、單元門廳、大堂、游樂設施、健身器材及公共場地每周至少清潔1次。
2.裝飾物、標識標牌、樓梯扶手、開關、信報箱等每月至少清潔1次;電梯前室、各樓層通道每月至少拖洗1次;每月至少1次水池、水景漂浮物打撈。
3.消火栓、滅火器及滅火箱、玻璃門窗每季度至少清潔1次。
4.每半年至少1次對天臺、雨蓬、道路、廣場、行人路面沖洗和照明燈具清潔。
5.每半年至少1次對水池、水景池底清潔。
6.每月至少1次環境消殺,并有記錄。
7.生活垃圾日常日清理。
(三)工作檢查和記錄
1.每日檢查1次清潔質量,做好記錄。
2.每季度全面檢查1次清潔質量,做好記錄。
3.清潔檔案齊全。
六、公共秩序維護
(一)基本要求
1.秩序維護應遵循預防為主、群防群治的原則,不得采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、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的行為和措施。
2.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安全防范相關工作。
3. 制定秩序維護相關規章制度,保持相關記錄完整。
4. 投入使用的監控、周界防范報警、消防等安全防范設施設備能運行正常。
5.加強防范措施,配備必要的安防器械。
(二)公共秩序維護
1.出入口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主出入口應 24 小時值守。
(2)人員、車輛進出應持卡或憑證或通過電子信息技術識別。無卡、無證或無法識別的,應作詢問或登記。
(3)大宗物品搬離應作核實和登記。
(4)發現攜帶易燃、易爆、劇毒等危險品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,應及時制止。
(5)有智能門禁的,應保持常閉狀態。
2.應規劃巡邏路線圖,明確巡邏的重點部位。
重點部位巡邏每日應不少于4次。
(1)巡邏發現可疑人員、車輛或其他可疑情況,應作詢問和監控,并作記錄。
3.監控室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監控室的設備應實行每日 24 小時監控。監控室應 24 小時值守。
(2)監控室值班人員應當每日檢查前端監視設備、傳輸設備、后端存儲、控制及顯示設備的運行狀態。
(3)監控室值班,監控異常情況及處置,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、故障報修和維修應有相應記錄。記錄應完整并存檔。
(4)發現可疑人員或車輛、報警求助信號及其他異常情況,應立即通知秩序維護人員到場查看確認。
(5)監控影像資料、報警記錄,應當至少留存 7 日備查,不得刪改或者擴散。
4.發現違法犯罪行為,立即勸阻和制止;制止無效的,應當立即報警,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。
5.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及行人通行宜實行分流管理。
6.車輛停放及停車場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車輛進出應有記錄。
(2)車輛進出高峰期宜設專人疏導車輛。
(3)超限、超載車輛,應禁止進入。
(4)停車場應定期巡查。
(5)發現占用或阻塞消防通道,影響其他車輛和人員正常通行,占用他人車位的,應及時勸阻。
七、裝修管理
1.建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制度。
2.建立裝飾裝修管理檔案。
3.受理業主或使用人的裝飾裝修申報登記,與業主或使用人、裝飾裝修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,告知業主或使用人在裝飾裝修工程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。
4.裝飾裝修期間每日巡查1次現場,發現業主或使用人未申報登記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,應立即勸阻;拒不改正的,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業主、業主委員會,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。
5.裝飾裝修結束后進行檢查,對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當事人按照約定處理。
6.委托清運裝修垃圾的,應在指定地點臨時堆放,采取圍擋、遮蓋措施,在5日內清運。自行清運裝修垃圾的,應采用袋裝運輸或密閉運輸的方式,在7日內清運。
有關說明
1.本《標準》為普通商品住宅、保障性住房等前期物業服務標準。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、辦公等非住宅項目不適用本標準。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、保障性住房可參照本《標準》。
2.本《標準》根據普通住宅物業服務需求的不同情況,由高到低設定為一級、二級、三級三個服務等級,一級為最高標準,三級為最低標準。
3.本《標準》各等級服務分別由基本要求,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、維修、養護,消防安全防范,綠化養護,環境衛生,公共秩序維護,裝修管理等七大項主要內容組成。
4.選用本《標準》時,應充分考慮住宅小區的建設標準、配套設施設備、服務功能及業主(使用人)的居住消費能力等因素,選擇相應的服務等級。
5.停車服務費、裝修管理費、建渣清運費不包含在本《標準》范圍內。
